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县新型储能电站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时间: 2024-08-09 05:21:37 | 作者: 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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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县新型储能电站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县新型储能电站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关于核准灵山县新型储能电站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的请示》(灵发改报〔2023〕10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灵山县新型储能电站接入电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灵山县新型储能电站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
新建灵山县新型储能电站~垌村变电站110kV双回路输电线路,线路路径长2.5km。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产金额来源:本项目静态投资1298万元,动态投资132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项目须依照国家电力行业及南方电网公司的有关标准和规范,逐步优化工程设计,落实工程建设标准,以确保电网工程质量。
六、项目建设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做设计,采取节能措施,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一定要达到规定标准。
七、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与生态保护的方法,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八、项目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格外的重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运营和应急安全措施;工程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以确保项目施工和运营安全。
九、项目工程建设以及运营的设备采购安装要严格依照国家、自治区招标投标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项目单位在工程规划设计及建设中涉及跨越交通道路、工业园区、村庄、矿区、水库,要提前与相关单位沟通对接,逐步优化线路路径走向,并符合有关行业规范、国家标准的安全距离要求;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利用、资源利用、环评、安全生产、节能等有关报批手续;同时要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控,制定有明确的目的性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十一、本项目核准的支撑性文件有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灵山县新型储能电站项目送出线路路径方案的批复》(灵政函〔2023〕198号)、灵山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灵山县新型储能电站项目输出线路路径走向及变电站扩建间隔意见的复函》。
十二、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路径走向等做调整,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详细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三、本项目自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依规定向我局申请延期,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